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处罚纠纷案件,该案是《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市首例适用该条例的行政诉讼案,也是二中院首次以调解方式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天津市某烟酒店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他人举报,被告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仔细研究案情,经过开庭审理,基本查清了事实。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等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双方均同意调解,且此案当事人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在合议庭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