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今日头条”账号注册的用户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大量短视频,该用户将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许可原告使用。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发现600余部相同内容的视频被上传到“爱奇艺”网站及“爱奇艺”App,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删除涉案视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先期上传的涉案视频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又发现涉案短视频被上传到“爱奇艺”网站及“爱奇艺”App。
至此,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三中院,主张涉案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涉案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涉案视频是否属于作品、被告是否侵权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法庭调查。
据了解,随着短视频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中出现了账号运营者为了吸引关注增加流量,将未授权的视频直接切条、剪辑、搬运、传播的现象。2021年4月初,多家行业协会、互联网文创企业等联合发表了《联合声明》,公开倡议加强保护著作权,禁止“视频搬运”行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涉及“视频搬运”行为,但与之前发生的“视频搬运”行为不同的是,虽然账号运营者将涉案视频上传至“爱奇艺”网站及“爱奇艺”App,但是本案被告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而并非上传涉案视频的账号运营者,在此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互联网行业关注的热点。后续,三中院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