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下午,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本市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本案申请人刘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到期未还。徐某于2020年4月5日跳楼自杀死亡。申请人刘某以徐某死后无继承人为由,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法院申请,要求指定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徐某的生前居住地、有无继承人、遗产状态等案件事实。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判决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本市法院审结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首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与形式日益繁多,财产状况的不稳定因素也随之增多。在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民法典第六编首次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内容,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该案的审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