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下午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天津法院立足天津功能定位和法院工作实际扎实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签订框架协议等举措,切实增强三地法院协调联动能力;通过构建完善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跨区域诉讼服务机制、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京津冀司法资源共享机制等举措,深入推进三地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的协作力度;通过持续强化金融审判、海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生态环境审判等司法能力,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案例一 蒙某与高某某、某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蒙某为天津人,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某滑雪场滑雪时,被家住北京的高某某撞飞导致骨折,遂欲起诉实际侵权人高某某和滑雪场的开发者某旅游公司。西青法院及时为蒙某开通立案绿色通道,依托“天津移动微法院”平台,及时将诉状传输给北京东城区法院,在审核通过后协助蒙某及时邮寄纸质材料,实现了当事人不出天津即在北京法院立案的目的。
案例二 苗某甲、苗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为河北省人,在没有授权和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生产并向天津销售标注阿莱克斯注册商标的口罩获利。经鉴定,该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该案为我市首例跨津冀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件庭审涉及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各方分散津冀两地,法院克服跨域犯罪和防疫形势严峻带来的困难,借助信息化手段,仅用三天审结。
案例三 何某某与徐某甲、徐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案
二被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徐某乙系父女关系,为天津人,徐某甲在石家庄某校担任教师。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是天津人,与被执行人徐某甲系甥舅关系。因徐某甲长期居住在河北省,其家中老人由何某某父亲照顾并养老送终,徐某甲未实际承担赡养老人义务。家中老宅也由何某某居住和维护。老宅面临拆迁时,双方订立协议:房屋拆迁后徐某甲得住宅补偿款254800元,其余补偿全部归何某某。但徐某甲未履行协议,何某某起诉至蓟州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何某某的诉请。徐某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何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经天津、石家庄两地法院执行法官共同努力,并协调石家庄市教育局等多家单位,共同对被申请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使徐某甲父女将38万元一次交付到位。(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