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座里程碑。民法典在总则篇当中规定了六大基本原则,除了传统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之外,还特别引入了绿色原则。通过将保护生态环境与节约资源上升为法律基本原则,民法典为各类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划定了新边界,并为他们所应遵守的环境保护义务作出概括性规定。同时,绿色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各领域,不仅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制度等各分编中进行了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相关的明文规定,同时也对婚姻家庭、继承、人格权等其他分篇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指引,让绿色原则在私法领域引入具有现实可行性。本期“法治大家谈”栏目邀请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部主任潘晓滨谈一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时代必然性
一方面,这是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必要回应。推进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经济体系与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纳入其中,反映了民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这也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贯彻宪法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必然步骤。从国际视野看,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现实可行性
民法典总则篇中,绿色原则内容包括了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两个维度。从资源节约角度看,民事主体在行使包括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时,应当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物的效用,让有限的资源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物尽其用,引导全社会树立起节约资源的新风尚。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民法典能够更好地与环境法调整手段相互配合,从私法角度起到价值宣示和引导作用。此外,绿色原则采用了“应当有利于”的表述,从立法技术上表明本条款本质上属于倡导性原则规范,即引导民事主体采取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特定民事行为,其重要作用在于指导今后民事专门立法、为司法裁判提供标准等方面。
物权编中引入贯彻了绿色原则的多方面内容。从物的权属方面,规定在没有约定和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等原则来确定权属关系,这种权属确定方式应有利于资源节约、避免物的浪费。在物的使用方面,特别明确,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各类污染物,业主行为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合同编多个条款也体现出贯彻绿色原则的内容。在合同履行环节,特别规定了民事主体应当避免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例如,对没有通用包装的标的物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并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包装方式;在合同终止环节,也加入了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的义务。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时,也会造成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民法典特别引入了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私法救济机制,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中,特别加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可能造成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行为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