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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深化“三合一”审判 首次公开庭审行政诉讼案件

昨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某食品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某商贸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处理及复议一案。该案是知识产权法庭第一件公开开庭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系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发的纠纷,原告某食品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向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第三人某商贸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以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为由,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作出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原告对该通知书不服,向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对该通知书予以维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并认定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庭审中,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庭审结束后案件将择期宣判。

该案作为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标志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落实,也是知识产权法庭推行“三合一”审判的又一工作成果。(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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