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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生放贷后“软暴力”讨债 两名恶势力成员分别获刑5年和6年

昨日从市高院获悉,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兴、张某明“校园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兴、张某明及张某(另案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津南区、河北区、宝坻区等地,针对在校生等青年群体实施“套路贷”犯罪。该团伙由刘某兴、张某明提供资金,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前来“借款”。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先以强行要求暂扣借款人身份证件等手段,使借款人产生恐惧心理,再以诱骗、胁迫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或者虚假的借款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在签订借款协议后,向借款人收取协议中并未约定的不合理的“逾期费”“手续费”“合同费”“延期费”“好处费”等费用,随后,肆意认定违约,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中虚假金额还款。

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提起诉讼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以“套路贷”方式多次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非法获利,导致多名学生退学、休学。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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