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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依法审理宣判2起黑恶案件 49人获刑 最高21年

昨日从市高院获悉,2起黑恶案件日前完成一审宣判,49名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21年。

东丽区法院依法对张某军等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一审宣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张某军与吴某西、吴某新等9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伙同宋某栋、张某先后在我市河西区、东丽区等地,多次采取暴力殴打、威胁恐吓、上门滋扰、贴身跟随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替人索要债务。此外,在承揽绿化工程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绿化土等商品服务。法院认定,张某军、吴某西、吴某新等人分别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追逐、恐吓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提供商品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9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9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余万元。

静海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皓等4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谢某彬、尹某东、代某恒、王某亮向年龄较小的王某皓“认大哥”,听从其指挥。此后,王某皓带领谢某彬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杨、申某、刘某明、袁某、姜某、牟某陈、苏某坤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使得组织规模进一步壮大,逐步形成以王某皓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扩大组织势力,树立较大影响,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1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首要分子王某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共计476.5万元,责令退赔40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209.05万元。(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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