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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行凶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曾有持械报复伤害他人前科

昨天下午,@平安和平、@和平检察发布消息,在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批准逮捕。

本报昨天报道,8月12日11时20分许,在本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67岁,天津市人)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侦办工作。经查,刘某某未婚,长期独自生活,2004年曾因琐事纠纷,持械报复伤害他人,被判处刑罚。案发前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导致心理失衡,遂持刀伤害两名素不相识的女青年。另经鉴定,刘某某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月13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在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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