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和创新就是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增加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及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什么叫“惩罚性赔偿规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兴明介绍,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的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举例说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比如,小明在超市购物时,购买了某品牌香肠15包,其中14包价值558.6元的香肠已过保质期。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在该案中,对于小明而言,其损失的数额应当是14包香肠共计558.6元,但基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起诉时小明可以提起5586元的赔偿数额,是小明实际损失的十倍之多。人民法院经审查,支持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此次民法典在第1185条和第1232条中分别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有了这两条规定,当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碰到上述两种情形,就可以像小明一样,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了。
民法典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这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提高我们产品的价值,知识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都能提高我们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高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水平。当然,惩罚性赔偿因其“惩罚性”的特点,所以不是所有领域、所有情况都能适用,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提出。而且,我们要求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否则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