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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军典型案例 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军典型案例,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屋买卖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天津法院不断完善涉军维权工作,积极创新涉军司法服务举措,依法妥善审理涉军案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吴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

吴某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支队士兵,与王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一起共同生活。后双方产生矛盾,吴某于2016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7年吴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双方就吴某支付给王某某的彩礼85000元返还问题、吴某账户住房公积金的分配问题以及对王某某应否给予生活帮助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红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吴某与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吴某彩礼85000元;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及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归吴某所有,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某补偿款23214.8元;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困难帮助30000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王某某返还吴某彩礼钱40000元整。

本案是一起涉军离婚案件。原告吴某作为军人,两次诉至法院,离婚意愿强烈,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原告系现役军人,训练执勤任务较重,服役地点又不在本地等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庭审时间安排等方面予以合理安排,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都会采取措施挽救婚姻,但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建立感情基础。为了让原告安心服役,减轻诉累,在依法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于双方诉争的彩礼退还及其他财产等做出合理分配。该案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军人一方的离婚意愿予以充分考虑,避免了无感情婚姻持续下去对双方造成进一步伤害。

案例二 陈某某与某军交研究所劳动争议案

陈某某与某军交研究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负责招待所水电及客房等维修维护。2018年12月7日,军交研究所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陈某某办理了退工退档手续。此后军交研究所的招待所因停止有偿服务不再对外经营,与工作人员陆续办理了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陈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军交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392元。河东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军交研究所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军交研究所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是一起涉军劳动争议案件。部队一方作为用人单位,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部队之所以解除合同,是为了落实中央军委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部署要求,部队开办的招待所、餐厅等场所全面停止对外经营,无继续雇用劳动者的可能。法院认定,双方合同解除系因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该情况已经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的可能,故劳动者主张的违法解除情形并不存在,军交研究所无须支付经济赔偿。

案例三 刘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刘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保留房源协议书》,约定了房屋房号、平方米单价、房屋面积、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交钥匙时间。刘某于当日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了400000元。置业公司向刘其出具了预留房源信息确认表确认刘某所购买房屋。后因置业公司拟单方调整房价,双方未协商一致,刘某提起诉讼。武清法院认为,双方的《保留房源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刘某也实际交付房款,故应认定该协议有效。判决:刘某与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5月9日签订的《保留房源协议书》有效。

本案刘某为现役军人,所购买房屋系开发建设单位为某部队预留的部分房屋,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签订的《保留房源协议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现役军人刘某为了居住倾其所有购买涉案房屋,履约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而置业公司在明知所涉房屋是专门为某部队预留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市场利益,单方违约。法院全面查明事实,找准争议原因,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维护了交易平等和公平原则,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陈某等四人诉南开某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现役军人刘某因病于2018年1月入住南开某医院治疗,出院后因腹部疼痛于次月再次入住该院,入院当天转至某中心医院治疗,次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4月,刘某的近亲属陈某等四人对南开某医院、某中心医院提起诉讼。南开法院就该案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意见为: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南开某医院和某中心医院分别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955000元和405000元。

本案患者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医方对于刘某死亡的发生存在过错。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经过努力,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涉军案件无小事”的理念,积极运用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消除纷争,依法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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