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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捕鸟 男子被抓获刑

近日,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托远程庭审系统依法审结该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凌某某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鸟类死亡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共计8400元。

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某空地处,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猎野生鸟类32只。群众发现后报警,凌某某被抓捕归案,将捕猎到的鸟类放生。经查明,被告人凌某某还曾于2019年8月捕猎野生鸟类28只,致鸟死亡。经有关部门鉴定,凌某某捕捉的鸟类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每只鸟类价值300元,28只鸟类共计8400元。

公诉机关以凌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向西青法院提起公诉,并对凌某某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西青法院合并进行审理。庭审中凌某某自愿认罪并主动赔偿国家经济损失8400元,西青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作出上述判决。疫情防控期间,西青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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