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该《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根据该《条例》,四类垃圾应分别投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定点收集并日产日清。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处理,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一次性饭盒、一次性日用品……生活中这样的“一次性”比较常见。昨天通过的《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不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同时规定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针对一次性用品的规定,还涉及餐饮经营者和旅游、住宿经营者。该《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也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不按规定投放垃圾 处罚
该《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没有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该项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违反该《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