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合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对不实承诺和虚假承诺的将依据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予以严惩并向社会公示,直至撤销登记。
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了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方面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一照多址的登记限制,本市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外任一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对住所登记要求的,均可以实行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在放宽准入的同时,《管理办法》强化了主体责任和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住所登记信息共享至规划、城市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消防、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监管;推行住所信息检验,对经核验的住所信息进行标注,防止虚假登记;将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