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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州区法院宣判三起涉黑恶案件

日前,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唐某某等24人涉黑案、侯某某涉黑案、贾某某等6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0名被告人根据所触犯的罪名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唐某某等人自2012年8月至案发,在蓟州区实施高利放贷活动,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非法讨债,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结构稳定、内部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利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逞强立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30余起,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侯某某积极参加唐某某经营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放贷公司,并参与该公司的非法讨债活动。

被告人贾某某等6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采取“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因怀疑他人举报,随意殴打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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