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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 严厉惩治洗钱犯罪

洗钱活动不仅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而且妨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查处,助长犯罪、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密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陈某是一家投资公司财务部的职员,在工作中,明知公司正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公司存放非法集资款1600余万元。案发后,陈某将此银行卡账户内的钱款转移,给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查处造成了困难。最终,陈某以洗钱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2万元。“现实中,对于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或者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都可能涉及洗钱。”办理该案的和平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骆成介绍,“特别是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也可能涉及洗钱。”

为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市检察院决定自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在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迅速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专门联络员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检察人员办理洗钱犯罪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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