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高院获悉,曾在滨江道一带“欺行霸市”“寻衅滋事”的涉恶团伙被依法宣判,4名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和平区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人潘某、张某然、张某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和平区滨江道(和平路商业圈)一带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长期为非作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特征,潘某提议、指挥,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要纠集者,张某然、张某旺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潘某还与被告人冯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2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张某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终,潘某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张某然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张某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冯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