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分享按钮

首页> 资讯中心> 警法> 正文

欺行霸市、寻衅滋事……盘踞滨江道涉恶团伙被判了

昨天,记者从市高院获悉,曾在滨江道一带“欺行霸市”“寻衅滋事”的涉恶团伙被依法宣判,4名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和平区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人潘某、张某然、张某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和平区滨江道(和平路商业圈)一带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长期为非作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特征,潘某提议、指挥,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要纠集者,张某然、张某旺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潘某还与被告人冯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2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张某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终,潘某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张某然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张某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冯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