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兴、张某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兴、张某明及张某(另案已起诉)等人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天津市津南区、河北区、宝坻区等多地,由被告人刘某兴、张某明提供资金,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前来“借款”,通过暂扣身份证件、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及收取“逾期费”“下户费”“合同费”等方式,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有组织地以“套路贷”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起,并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某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参与刘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并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刘某兴、张某明等人以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