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这类房屋买卖继承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来源:互联网
记者从市规划资源局获悉,市规划资源局近日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进行转让的,按照实际成交或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该办法从本月10日起施行。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
该办法明确,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应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