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引聚创新要素资源,当前,自创区已成为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就是要把自创区建设和改革探索的重要成果和经验以法治的形式固化下来,把改革决策转化为制度保障,同时面向未来发展,对标更高标准,促进自创区建设进一步全面升级。
据了解,《条例》共8章41条,明确了自创区战略定位、建设目标、发展方向和管理体制,并对推动开放合作、吸引要素聚集、鼓励探索创新、增强人才支撑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发挥协同优势 深化开放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抢抓机遇,坚定不移深化开放合作。《条例》明确规定,支持在示范区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区域科技协同创新能力,支持示范区承接科技类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促进优秀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支持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示范区发展联动机制,合作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示范区率先复制。
集聚创新要素 助力技术攻关
打造创新主体集聚区是示范区的重要战略定位,也是建成示范区的关键。《条例》围绕吸引和促进创新要素聚集,明确了相关的政策措施。管委会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平台建设、挂牌上市等活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采取前资助、后补助、间接投入、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领军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活动。在示范区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支持科技保险、互联网银行等金融持牌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完善保障机制 鼓励大胆创新
鼓励和支持探索创新,是示范区建设的应有之意。《条例》在鼓励创新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在示范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规定管委会可以探索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基于知识产权的金融创新,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质押融资和托管运营等服务。鼓励在示范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管委会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为金融机构对示范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支持。
“真金白银”激励 强化人才支撑
人才是创新的根基,是创新的核心要素。
《条例》围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人才激励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管委会应制定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机制,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区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高端研究咨询机构在示范区内建立人才培养机构。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通过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期)权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落实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实行人才双向流动。(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