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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部门第五十三批典型案例

1.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益寿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朝伊康”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系从个人处购进且未标明生产日期[产品标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赣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137号],涉案口罩6000只。经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核实,该批次口罩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日,有效期2年,现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益寿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口罩和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梧家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康护盾”牌国标过滤式防尘口罩标称生产企业“康护盾呼吸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并不存在,涉案口罩300只。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所指违法行为。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梧家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涉案口罩来源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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