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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部门第五十批典型案例

1.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朋梧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康护盾”牌国标过滤式防尘口罩标称生产企业“康护盾呼吸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涉案口罩1930只。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所指违法行为。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朋梧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85元和罚款3.47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口罩来源进行追查。

2.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宁河县董百国蔬菜水果批发站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两款口罩未标明中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检验合格标志,涉案口罩130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所指违法行为。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宁河县董百国蔬菜水果批发站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口罩来源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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