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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部门第五十一批典型案例

1.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民众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MASK”PM2.5时尚防护口罩未标明中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检验合格标志,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涉案口罩100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民众药房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3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口罩来源进行追查。

2.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毓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康护盾”牌国标过滤式防尘口罩标称生产企业“康护盾呼吸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涉案口罩200只。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所指违法行为。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毓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口罩来源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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