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下午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医保局副局长张铁军解读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去年12月11日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打击欺诈骗保工作面临的形势,《条例》有针对性的作出了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
天津市医保局副局长张铁军
明确监管职责
首先在第四条中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负有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监管职责。把职责提高到政府层面。其次在第六章中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职责,强化属地监管。同时,还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职责,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
细化监管措施
明确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测,提高执法的精准性。针对涉嫌骗保的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也就是暂时停止其联网刷卡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全额垫付,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后,方可对垫付费用审核、报销,体现了“守信畅通、失信受阻”的行政理念。
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对骗保行为处骗取金额的3-5倍罚款,将处罚幅度下限从2倍提高到3倍,对骗保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强化部门联动
《条例》明确要求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联合检查。特别是明确了对涉嫌骗保的单位和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行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同时,《条例》还规定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