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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检察院出台七项针对性措施 为民企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2月18日,天津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措施》,通过七项针对性措施,促进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主动服务,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措施》提出,天津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与工商联、商业行业协会联系沟通,广泛调研、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相关诉求,及时化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矛盾。对民营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各级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要建立绿色通道,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引导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措施》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审慎处理民营企业案件。对民营企业因疫情等原因引发的经济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生活物资保障的企业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等人员涉嫌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犯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依法一律从宽。对涉嫌犯罪的,要审慎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予以解除,依法保护好企业生产要素。

《措施》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各级检察院都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从快打击犯罪。市检察院加强指导、挂牌督办、上下联动。(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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