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9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霾菲儿PM2.5口罩销售价为进价的4.5倍,违法所得1762.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所指的违法行为,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2.5元和罚款8812.5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静海区洪旭日用百货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消毒液(氯漂液)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厂名厂址、未标明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商品(48桶消毒液)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指的违法行为,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静海区洪旭日用百货经营部作出罚款35403.2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消毒液来源进行追查。(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