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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1日起实施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本市制定《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并自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根据困难情形,本市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其中,针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针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本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此外,针对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根据该办法,本市将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及提供转接服务三种方式提供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将依申请人申请受理和各相关部门主动发现受理,受理时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并举的方式。临时救助将实行市、区政府负责制,民政、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医保、财政等多部门形成合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救助秉持“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坚持信息共享,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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