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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交管部门提醒:骑电动自行车别太任性

天津公安交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发生在全市范围内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交通事故,呈现农村地区数量多、无隔离设施道路多、早晚高峰时段发生较多等7个特点。值得注意的是,从事故责任方面分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且负有责任的情形,占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交通事故总数的48.36%。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骑车人违法引发事故的,不仅要承担事故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和赔偿等责任。

近十几年间,电动自行车在本市增长数量较大,使用普及率提升明显,但随之而来的安全形势则十分严峻。2019年以来,天津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死亡事故发案同比下降12.54%,但其中23.41%的事故涉及电动自行车,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6.13%。

公安交管部门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等方面分析,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交通事故有7个特点,一是由于农村地区公共交通资源较少,电动自行车使用率较高,涉农区域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案数量较多。二是因市内六区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密度较高,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占区域内全部交通事故总数比例较高,达35.29%。三是无隔离设施道路发生的事故较多,占全市涉及电动车死亡事故总数的65.9%。四是交叉路口发案较多,占全市涉及电动车死亡事故总数的33.53%。五是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交通事故集中于交通早高峰时段的6时至9时,以及交通晚高峰时段的15时至18时两个时段,发案数量占电动自行车事故总数的38.15%。六是从事故责任方面分析,电动自行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且负有责任的情形,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总数的48.36%。七是驾驶或搭乘电动自行车死亡的人员中,年龄60岁以上的居多,占比达29.48%。

针对上述情况,公安交管部门长期以来采取了多项举措,努力减少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不断加大力度治理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仅10月份,就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9351起。同时持续排查易发事故的道路点段,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改善道路交通出行的安全性。例如,针对部分路段、路口存在因缺少隔离设施,交通流相互交织、混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发现后及时组织、联系相关部门,通过增设隔离设施等措施为行车提供安全条件。

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对历年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分析发现,在电动自行车违法引发的死亡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多为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内骑行、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逆向骑行、醉酒骑行等。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因电动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事故后,骑车人将负相应事故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责任。在一些经法院判决后的案例中,也可以明显看出,违法骑车人虽然受到较严重伤害,但因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一定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1:醉驾骑电动车追尾 颅脑损伤自担全责

2018年8月21日21时许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张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撞到在路边停车位中正常停放的一辆货车后部,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张某颅脑损伤,张某的智能受到损害,构成九级伤残。经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需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案例2:超速骑车撞伤人 一次赔偿9万多元

2018年10月21日8时许,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与沿其垂直方向道路行驶的霍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霍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靠右侧行驶、超速行驶的违法过错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58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霍某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过错,不负事故责任。经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霍某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

案例3:醉驾电动车撞成植物人 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12月11日21时许,吴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在路口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吴某构成急性颅脑损伤等伤情,后经鉴定处于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双方车辆也在事故中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驾车行驶时观察不周、未发现情况、未保证安全,以及吴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都是交通违法行为,两人的过错都是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双方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在对此案审判过程中,对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并判决吴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约29万元,承保赵某所驾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约17万元,其余损失由吴某自行承担。(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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