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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不畅食客一氧化碳中毒 天津法院判定火锅店和实际经营者赔偿损失

火锅店由于通风不畅,造成食客一氧化碳中毒。日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火锅店和其实际经营者赔偿食客损失。

2018年12月29日,啜某等七人在被告火锅店内用餐,用餐过程中七人发生头晕、呕吐等症状。啜某等七人经天津市急救中心送至医院进行诊治,啜某个人产生急救费用320元。经诊断,啜某为一氧化碳中毒,产生医疗费3500余元。火锅店曾给付啜某等七人3000元,据啜某等七人陈述,已将此款平均用于七人医疗费。后啜某将火锅店和其实际经营者闫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管理人或组织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啜某等人在火锅店内用餐,火锅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应当对顾客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火锅店的经营者应当对啜某等人在用餐过程中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啜某等人在使用烧炭火锅就餐过程中均出现一氧化碳中毒症状,而无色、无味的一氧化碳极易在煤和木炭未充分燃烧过程中产生,且啜某等七人均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故可以认定啜某等七人损害系在就餐过程中因火锅店通风不畅导致。火锅店对就餐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持就餐房间内通风属于其保障义务中应有之义,本案中因其未保证房间的通风而导致啜某等人受损害,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闫某作为火锅店的实际经营人,应当对啜某等人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赔偿啜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5600余元,火锅店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闫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啜某等七人在使用烧炭火锅就餐过程中均出现不适症状,经医院确诊为一氧化碳中毒,足以认定啜某等七人的损害系在就餐中木炭燃烧不充分、通风不畅导致。餐饮服务场所的管理人依法应当对顾客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火锅店作为烧炭火锅店的经营者,对提供烧炭的房间内通风负有保障义务。根据闫某自己及其作为火锅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表明,就餐房间室内排风在接待顾客时确实未开。虽然闫某陈述,其告知啜某等七人待暖和后自行开启排风,但啜某等七人均否认存在告知自行开启通风的情形。故火锅店未及时开启排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啜某身体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闫某作为火锅店的实际经营人,应当对啜某在本次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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