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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加强节约用水立法

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对于进一步强化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该《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政府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细化计划用水制度,增加细化节约用水各项措施等。

为体现用水上的严格管理,该《条例》明确建立较为科学的水价制定和调整机制,通过价格调节的方式加强用水管理。

一是对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计量收费和阶梯水价制度。

二是对非生活用水户采取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即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同时规定,超计划用水未采取措施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负责人,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

三是规定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

四是鼓励对再生水的利用,规定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五是对地下水开采进行严格控制。

六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建设蓄水设施,按照全市统筹安排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等,增加有效水源。

七是对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学校等教育机构、新闻媒体以及全社会提出节约用水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水主管部门举报违法用水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公共供水管网跑、冒、滴、漏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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