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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造成储户损失 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刘女士来所咨询:我在某银行ATM机取款时,借记卡信息和密码被犯罪分子窃取并制造了与我的借记卡相同的伪卡。此后,犯罪分子利用此伪卡窃取了我的资金。当我发现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后马上报警,皆申请冻结了借记卡。请问银行是否应对我借记卡内资金的短少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可见,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是银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刘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即与该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刘女士在ATM机取款时,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窃取了刘女士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了借记卡,将该借记卡内的钱款支取、消费,应当认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其应对刘女士借记卡内资金的短少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银行错误地将刘女士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交付给伪卡持有人,未适当完成自己的支付义务,刘女士亦有权要求银行支付相应存款而产生的利息。(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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