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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受理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6月18日,天津一中院受理蓟州区人民政府指定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是我市法院立案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原告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蓟州区上仓工业园区内存在一家拆解废旧电池的加工点,并有生产迹象。后查明,被告李某、郑某某长期在此从事拆解废旧电瓶、铅熔炼等非法行为,造成所在区域土壤与浅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蓟州区人民政府指定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向二被告索赔250余万元,用于修复环境。(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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