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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桶草酸泼人汽车 原因:妻子与同事有矛盾 常回家抱怨

因妻子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冲突,男子伙同朋友向他人汽车车身泼洒酸性液体,致车辆完全损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25000元。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二人刑罚。

男子郎某,今年62岁。初中文化,无业。1978年1月因犯轮奸少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1月刑满释放。长期以来,郎某的妻子一直与同事赵某在工作上有些矛盾。回家之后,妻子常向郎某抱怨。郎某听说妻子在外面受了气,非常愤怒。2017年12月的某天,他找到赵某,大骂了其一通,但是后来妻子还是常和赵某在工作上闹矛盾。见赵某不知“收敛”,郎某打算好好“教训”一下妻子的这个同事。

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郎某从工地上拿了一桶刷外墙用的草酸,打车来到朋友小李的住处。小李,男,34岁,初中文化无业。郎某告诉小李,说其最近和妻子公司里的一名同事发生了矛盾,想去“祸祸”一下对方的汽车。小李劝郎某不要意气用事,但郎某哪里肯听。小李拗不过郎某,便开着自己的车带着郎某来到赵某的停车地点。郎某很快找到赵某的汽车,从车尾开始绕着圈将草酸全部倒在了赵某车上。倒完后,小李也下了车,两人在附近找了个垃圾桶将郎某带来的草酸桶丢弃。随后,二人各自回到住处。经被害人报警,二人先后归案。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车辆被完全损毁,造成其经济损失合计25000元。

经审理,被告人郎某、小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小李应依法从轻处罚;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小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上,2018年8月27日,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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