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家暴”忽然成了社交媒体的“热门瓜”,不少公众人物也牵涉其中:蒋劲夫家暴日籍女友的案件尚未平息,胡歌又因为支持蒋劲夫的言论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就连沉寂许久的马蓉也出来蹭了一波热点……虽然这些事件还没有最终定论,却无疑将公众的视线再次吸引到了这个话题上。
“家暴”不是“名人瓜” 它就在你我身边
近年来,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和诉讼频繁见诸媒体,远的有当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殴打妻子案、演员张默殴打女友案等等,最近的就是仍在发酵的蒋劲夫殴打日籍女友案。
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在这里,笔者要说,在恋爱或者婚姻里,任何暴力都是对平等意识和权力的践踏,而家庭暴力的更是对受害者身体和心理的严重伤害。而“家暴”并不是影视剧或者八卦里的桥段,它就真实地发生在我们身边。据相关统计,从 2014 年到 2016 年,全国涉及家暴的一审案件数量共 94571 件,范围遍及31个省份。
家暴受害别忍气吞声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往往估计所谓的“面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选择是忍气吞声。但是,这种做法非常不明智。在笔者看来,家庭暴力是必须被立刻制止的严重行为,一味地选择忍耐是对施暴者的纵容,只能使其更加疯狂,进而导致更加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
2018年7月20日,公安部官微“公安部打黑除四害”点评的一桩家暴事件很能说明问题。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是一名叫做黄真的重庆男子。由于妻子酷爱饮酒,而且每次喝醉都会对黄真一顿暴打,但黄真碍于自己是男人一直没有报警,然而家暴的情况一直没有改善,最终无奈在家人陪同下报警……
面对暴力,我们必须奋起反抗。既然要反抗,就应该选择最有效的手段,拿起最有力的武器,对吗?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就是我们最有效、最有力的武器。
其实,对于家庭暴力,我国很早就在法律上有过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而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则进一步扩大了保护的范围,除了保护家庭成员外,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说同居的男女朋友,也同样有效。此外,《反家暴法》另一个大大的亮点在于,只要遭受了家暴,或者受到了家暴威胁,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对方再施暴,也可以禁止TA骚扰你和你的亲人们。还有,你可以要求施暴者搬出去——没听错,就是让打人的离开家,而不是被打的逃出门。另外,即使受害者不起诉离婚,也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虽然有无数人为之努力,“家暴”现象依然没有被彻底消灭,但笔者希望,在面对家庭暴力的时候,所有人都不再懦弱,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最终把这种行为踢进垃圾堆。(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