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附近放贷的不法分子,一笔借款让学生签两个借条。在利用第一个借条收回部分借款和利息后,居然又利用第二个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学生还款。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了疑点,在将原告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保护了学生的权益。
该5件案件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均为福建某大学在校学生,其中有的学生户籍地在天津大港。原告王某诉称,各案借款金额不高,且均通过现金形式给付,并提供了学生签字的借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学生及其家长到庭辩称,某高校附近有一个酒吧,学生们到该酒吧消费时被告知:到该酒吧投资可以分红。后一些学生为盈利开始向案外人赵某、邱某等借款。但实际出借一笔款项却让学生签订两张借条,并谎称后签订的一张借条是为了在学生不能在第一张借条规定的还款日期内还款时进行延期,届时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借条上的出借人处为空白。
部分学生借款后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后由赵某使用“借条一”作为证据起诉至连云港某法院,该院已经对大部分案件做出生效判决。同时王某使用“借条二”作为证据向大港审判区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案件相同的借款人偿还借款。学生、家长纷纷表示学生们只向赵某或邱某借过钱,从未向王某借过钱,不认识王某本人,且在书写借条时王某均不在场。一些学生、家长已于2016年向福建漳州警方报案,要求彻查王某涉嫌诈骗案。
大港审判区法官在得知案件存在疑点后,没有简单依据借条下判,第一时间到连云港法院调取判决书,发现连云港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的书证显示,部分被告学生或家长已向实际出借人邱某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利息。同时,连云港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明与大港审判区审理的案件在借款金额、借款人、担保人、借款用途均完全相同,只是两张借条上的出借人姓名(因为被告出具借条时出借人处为空白)及借款和还款日期不同。
由于王某坚称其是通过现金形式给付学生借款,所有借款的交付地点均在学校旁的酒吧。为找到案件突破口,高俊利等法官专程赴漳州调查原告王某和部分学生的出行记录。经过查询,并与借条上签订的借款时间比对,可以认定借款合同签订时,原告王某不在借款地。在办案的同时,法官了解到,由于出借人的逼迫,部分学生已经退学或延期毕业,学生、家长反应激烈,多次向漳州市警方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
根据以上情况,法官判断该案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并立即移送辖区公安部门。目前,该5件民事案件已被驳回起诉,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和同案犯赵某已被刑事拘留。(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