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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宣判四起涉恶案件 让黑恶势力无立锥之地

北辰区梁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

今天上午,北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梁某某、李某、贾某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任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综合执法队队长。其间,梁某某先后与被告人李某、贾某某预谋,后贾某某又与被告人张某预谋,先后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综合执法队管辖的集贤占路市场、赵虎庄占路市场,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摊贩强行索取费用,形成了以梁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2012年7月至2016年间,李某使用上述手段,在集贤占路市场向陶某某等38名摊贩强行索取费用628460元,在赵虎庄占路市场向王某某等8名摊贩强行索取费用44700元。

2016年至2017年5月间,贾某某、张某伙同他人使用上述手段,在集贤占路市场向陶某某等41名摊贩强行索取费用220350元,在赵虎庄占路市场向葛某某等11名摊贩强行索取费用111600元。李某、贾某某均将所得赃款部分先后给予梁某某。2017年5月9日,梁某某、李某、贾某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李某、贾某某、张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小商贩财物,其中梁某某、李某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贾某某、张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综上,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被告人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五、责令被告人梁某某、李某、贾某某、张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河西区马某某等10人敲诈勒索案

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三、被告人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四、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五、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六、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七、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八、被告人肖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九、被告人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十、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十一、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仇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租用被告人孙某某经营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创智大厦7楼的KTV歌厅。后马某某、仇某、严某(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等人员组成犯罪集团,通过利用微信手机聊天软件发送招嫖信息的方式,将被害人约至该KTV单间内,后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被害人消费,索取被害人钱财,实施恶势力犯罪。2017年8月间,该犯罪集团以上述手段强行向李某某等6人索要钱款共计54685元。案发后,王某某、孙某某、贾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2018年1月9日,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贾某某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对四名上诉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四名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所判处刑罚均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罚当其罪,量刑适当。故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南开区曹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案

今天上午,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李某某、黄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12月,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崔某某、李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预谋以招嫖后敲诈嫖客钱款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黄某等人先后加入该团伙,形成具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

曹某某等被告人共计作案九起,事后曹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俵分敲诈勒索、抢劫所得赃款,崔某某、李某某、李某、黄某俵分嫖资。曹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七起,金额共计51400元,三被告人抢劫二起,涉案金额31000元;李某参与敲诈勒索二起,涉案金额28000元;黄某参与敲诈勒索二起,涉案金额26000元;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二起,涉案金额27000元;崔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九起,涉案金额82400元。2016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曹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同时在曹某某的租住地发现曹某某购买并饲养的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猕猴一只。案件审理期间,曹某某的家属退缴30000元。

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崔某某、李某、李某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行威胁、恐吓,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其中两起犯罪中,曹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抢劫罪。其中,曹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某、黄某敲诈勒索钱款数额较大,崔某某敲诈勒索钱款数额巨大。此外,曹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曹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实行并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案缴款项300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电棍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南开区孙某等8人敲诈勒索、介绍卖淫案

今天上午,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缪某某、张某某、路某某、李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孙某先后与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在本市组成卖淫团伙,由孙某印制招嫖卡片联系嫖娼人员,分别介绍程某某、刘某某进行卖淫。后经孙某提议,在程某某、刘某某实施卖淫后,利用被害人嫖娼后不敢报案、不敢反抗的心理,由孙某在电话中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恐吓,由程某某、刘某某在现场配合,共同敲诈被害人钱款。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缪某某、张某某、路某某先后加入,与孙某、程某某、刘某某形成具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团伙。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经路某某介绍加入该团伙,在孙某的指挥下驾驶孙某提供的车辆接送程某某、刘某某到本市各宾馆、酒店实施卖淫。在此过程中,孙某负责策划、指挥,与程某某、刘某某按比例分配非法所得,并为其他团伙成员提供住所、发放报酬。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先后将孙某、张某某、路某某、李某、程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并扣押招嫖卡片5000余张、记账册一本、现金10000余元及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手机10余部、银行卡数张、手机卡数张等物品。在案件审理期间,孙某退缴违法所得29790元、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8120元、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174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17日,孙某共计作案十五起,敲诈钱款共计59650元。程某某参与敲诈勒索六起,敲诈钱款共计30300元;刘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九起,敲诈钱款共计29350元。程某某、刘某某经孙某等人介绍,实际完成卖淫十次,违法所得约5000元。

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缪某某、张某某、路某某、李某介绍两名女性卖淫,其行为已共同构成介绍卖淫罪。孙某、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强行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所犯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实行并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缪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路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10000元及案缴款项49650元,发还各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及现金465.1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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