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一名经营微商的女子因在微信朋友圈卖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水光针”“美白针”等微整形产品,被按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现在很多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卖东西,产品从化妆品、服装鞋包、珠宝首饰到农产品、食品、保健品、电子产品、医疗器械产品、药品、香烟应有尽有。不少微商经营者认为在微信朋友圈经商不用办理证照,无人监管,什么产品都能卖。本市律师王永利提示,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王永利提示,在微信朋友圈介绍推销产品本身不违法,但这种行为本质上与其他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没有区别,只是监管难度较大,消费者维权更为不易。当然,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则需负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朋友圈经商,首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比如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能兜售违禁品。网络销售自制食品,也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违法违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销售的是特殊的假冒商品,如假药(代购未经批准进口,按假药处理),达成一定的数量或金额,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如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朋友圈里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走私商品,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
另外提醒消费者,如果在微信朋友圈购物,一定要保留好相关消费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为日后维权保留证据。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有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