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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离婚时仅有一套共有住房应如何分割?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蔡某与陈某于1987年相识,同年12月结婚。2000年,蔡某购买了某小区1201号二居室房屋。自2010年7月,蔡某搬离上述房屋,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2011年,蔡某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2年5月,蔡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1201号房屋系蔡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蔡某与陈某各享有50%的份额。鉴于蔡某与陈某除1201号房屋外均无其他房产,且均无能力向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故为保障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利,判令1201号房屋归蔡某、陈某按份共有,共同居住使用。同时,为避免双方在共同居住使用1201号房屋期间发生矛盾,法院敦促双方应在不妨碍对方居住使用相应居室的同时,在合理限度内、以合理方式使用厨房、客厅及卫生间等共用空间。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地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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