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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患病入院治疗 丈夫应负法定的扶养义务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陈女士与蔡先生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分居。陈女士因患疾病多次住院治疗,2017年2月又因左乳癌入院治疗。其间,陈女士实际支付医药费2万余元。2017年10月,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蔡先生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陈女士因患重疾致贫,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蔡先生作为陈女士的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遂判决蔡先生给付陈女士医疗费2.3万元,并每月给付陈女士扶养费1500元。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法院鉴于陈女士确实需要扶养,而蔡先生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判令蔡先生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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