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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发布三大典型案例 为贩毒提供帮助算共犯

邮寄贩卖毒品判死刑

李某在静海经营汽车配件。2013年10月,经广东来津经营汽车配件的谢某介绍,李某向家住广东的林某买冰毒。11月2日,林某将100克冰毒邮寄至静海。11月7日,李某、谢某取走上述毒品。后李某向他人贩卖冰毒共25克。2014年4月23日,公安人员将林某、谢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740.4克。包括其他犯罪情节,林某贩卖、运输冰毒9832.6克,麻古27.26克;李某贩卖冰毒7593.6克,麻古14.78克并非法持有枪支1支。天津一中院判决,林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协助抓捕同案犯算立功

刘某、苍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相识。2014年7月,刘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苍某购买冰毒,向苍某提供的账户汇款17万元。苍某将毒品邮寄至天津。7月18日晚,刘某在红桥某快递公司取件时,被抓获。2014年,刘某配合公安人员以购买冰毒的名义,帮助警方将苍某及其同案犯刘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8985.8克,麻古898.4克。天津二中院判决,苍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2万元。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贩毒提供帮助算共犯

2016年年初,任某与卓某取得联系,商定交易毒品。4月8日6时许,卓某在任某的住处,向任某贩卖冰毒100余克。7时许,任某指使其子王某将上述部分冰毒存放于楼下一辆报废的汽车内。15时许,吴某联系任某购买毒品,任某将冰毒分包后指使王某存放于楼下信箱内。20时许,任某在家中向吴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冰毒103.73克。天津一中院判决,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王某的行为主观上明知任某贩卖毒品,而自愿接受指挥转移毒品,具有帮助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与任某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分工合作,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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