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专电(天津日报记者 刘平 徐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因地下水污染而引发的相关问题正受到社会越来越多关注,地下水环境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住津全国政协委员沈奎林表示。
沈奎林建议,应完善地下水专项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细化相关责任,量化水质监测频次,为地下水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急需尽快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
“监测是维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必要因素,全国和地区地下水资源的长期规划、战略和政策都是以分析和相应监测数据为基础的。但是目前我国地下水监测体系尚不健全。”沈奎林说,要加快国家地下水检测管理系统建设进度,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与分析预测体系。积极开展地下水修复技术研发,将仍处于实验室模拟研究阶段的技术与工程实践相结合,应用于地下水环境修复领域。
沈奎林建议,要进一步加大污染源管控力度,污水灌溉应该更加科学化,减轻污水灌溉对浅层地下水污染。应积极引导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避免盲目追求高产或过量使用。要着力改善地下水水质,对于超采严重地区及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回灌措施,回补地下水,以增加地下水补给量,调节和控制地下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