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本报报道过的“零元罚单案”昨天一审宣判。河东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开出零元罚单违反文书制作规范,如果判决撤销将导致行政程序空转,同时增加原告的程序负担,故而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交管河东支队作出的“零元罚单”违法。
2016年5月10日,市民陈先生到被告万新村大队处理在高速路上超速10%以下违法行为时,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该处罚决定书就是后来引发诉讼的“零元罚单”。其上记载:2015年4月9日12时04分,市民陈先生在津滨高速上行6公里+700米,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处罚款零元。
陈先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交管部门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其在处理原告交通违法一案过程中并无不妥。
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作行政行为是为了纠正原告的超速违法行为,促使原告充分认识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危害性。被告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为事实根据,依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警告处罚,以实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行政目的,于法并无不当。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未能在处罚内容上明确表述为“警告”,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有关文书制作的规范要求,考虑到其违法程度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对原告超速行为仍应重新作出处罚,将导致行政程序空转,同时也增加了原告再次接受处理的程序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认被告交管河东支队答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交管河东支队负担。
昨天宣判后,原告陈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外地也出现过“零元罚单”,当事驾驶员对“零元罚单”表示接受并认为“交管是为咱好”。“事后,还有人评论为零元罚单叫好,说交管部门做事认真了,为司机安全负责等。我不这么认为。”陈先生认为,如果交管部门真的为当事驾驶员安全考虑,可以采取手机短信或文书邮寄的方式递送“警告”处罚,没必要以“零元罚单”的形式增加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程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