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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核对办法 虚假证明骗救助将入信用档案

每日新报记者李海燕 任悦 社会救助是一道兜底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屏障,这道屏障要筑得科学而精细,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杜绝骗保。那么,对于申请救助的家庭,就必须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程序。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天津制定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并从即日起实施。

家有古董也在财产核对之列

天津将针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活动。已享受天津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或家庭,复审时,也要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和身份信息。据介绍,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实物财产指房屋、机动车辆、船舶、收藏品、古董、艺术品及其他高档生活用品等。货币财产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储蓄型保险及债权等。核对对象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残疾状况等。

假证明骗救助要受惩处

天津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市民政部门将建立健全调查核实工作的制度规范,保障核对工作的准确、及时、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障核对系统的安全运行。民政部门与其核对工作人员要在核对程序启动前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

核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核对系统核查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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