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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退房后7工作日内退款

■ 天津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 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天津日报记者 陈璠 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天津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于8月1日起执行。开发商与购房人解除买卖合同的,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被称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根据新修订的监管办法,天津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按照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市资金监管中心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未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等行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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