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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没卖出 冒牌也犯罪 男子卖“哈雷”皮衣领刑

一个体老板为牟利销售假冒商标的皮衣,虽然至案发时,其尚未将上述皮衣售出,但因涉案货值较大,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9万元。

被告人白某系个体工商户,其租赁天津东丽区一小区房屋从事皮衣销售。白某在明知购进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从位于山东省胶州市个体工商户于某处,购进于某生产的假冒“哈雷”牌皮衣对外销售。2014年12月9日,白某在山东省胶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民警对上述房屋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哈雷”牌皮衣443件(尚未出售,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假冒“哈雷”牌皮衣尚未销售,系未遂;且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典型意义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我国政府始终对该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虽未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但其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也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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