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张清 本报跟踪报道的“右转闯灯”案昨日二审开庭,市二中院适用该院首创的“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对此案进行审理。当事人在接到开庭通知的同时,接到“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告知书,他们在开庭前并不知道会被安排在哪个法庭,由哪个法官主审。庭审结束后,经过合议,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陈先生表示将依法向市高院申请再审。
回放:右转闯灯被罚
2014年5月2日20时22分,市民陈先生驾车自南向北沿解放南路行驶至新围堤道路口时,因闯右转红色信号灯被摄录。交管河西支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陈先生不服,向市交管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交管局复议后维持处罚决定。陈先生为此向河西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将交管河西支队和市交管局列为被告,请求法院认定第一被告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第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管河西支队具有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的行政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交管河西支队通过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到原告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已将技术监控记录的事实以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虽未妥投,但不能认定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且其已将原告违法信息录入天津智能交通网,原告可通过该网获取车辆违法信息。对于原告提出的“交管部门在事发路口设置右转红灯不合理,且设置右转信号灯未经公示”,法院认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交管河西支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提出复议申请后,被告市交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而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二审:仍持一审意见
昨日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各执己见,交锋激烈,仍然持一审的辩论意见,且反复强调。陈先生提交了两份报纸作为新证据,以证明被告交管部门在一审时提到的“报纸报道不具有公示性”。被告交管部门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陈先生提交了长达五页的上诉状。因为充分照顾当事双方的话语权,庭审进行了大约两个小时才告休庭。合议庭经评议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现场:右转红灯起效
昨日,记者在解放南路与新围堤道交口看到,驾驶人已经习惯了此处右转红灯的设置,每当右转红灯亮起后,解放南路由南向东右转机动车都会依照信号灯指示耐心等候,绿灯亮起后才会通行。
据属地交警介绍,解放南路与新围堤道交口为五岔路口,交通高峰时段,在交通流量集中的情况下,右转车流和直行车流很容易在路口交叉,不仅易引发路口乃至解放南路和新围堤道的交通拥堵,还易发生车辆刮蹭事故。今年1月9日,为减少该路口的车流交叉点,交管部门对这个路口的交通组织进行了调整。调整中,交管部门对路口南口右转机动车进行信号灯控制,解放南路由南向东右转机动车须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目前看来,效果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