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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检察院为涉案未成年人搭建“悔过”平台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邵红霞 2015年6月,17岁的小华跟随山东老乡来津务工。由于资历尚浅,他工作的诉求只能换来老板的一次次摇头,身上的钱也所剩无几。年少的小华只能向老乡寻求帮助,但老乡的境遇也不尽如人意,在其怂恿下,二人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2015年7月,二人骑摩托车在街上游弋,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进入了他们的视线。在女子驶入地下通道时,坐在后座上的小华一把抓住女子车筐里的手提包,二人得手后扬长而去。初尝甜头的老乡感到“取财有道”,进一步对小华进行引诱,二人又抢夺了一位女子颈上的黄金项链。但罪行终会被查处,违法者终会被抓获。

在只有短短七天审限的情况下,东丽区检察院未检科办案人积极联系小华的亲属。小华的爷爷从山东老家赶来,经交谈得知,小华的父亲十年前因车祸去世,母亲改嫁,是爷爷将其抚养成人。老人表示,自己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通过讯问小华,核实相关证据,办案人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该案都有调解的可能。承办人联系该案两名被害人,向其告知小华的境况以及亲属愿意赔偿的态度。两名被害人都表示:自己也是一位母亲,很同情小华的遭遇,小华犯罪也是境遇所逼和受人唆使,自己愿意与小华的亲属达成和解,给小华一个机会。

最终,在该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书,该院及时对小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天,小华即被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第二天,小华跟随爷爷来到未检科,他表示,以后一定好好做人,坚决不做违法的事。

近年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针对未检工作实践,全心打造阳光未检,为一批涉案未成年人搭建“悔过”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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