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一中院了解到,为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力度,市一中院在组建环境资源合议庭后,去年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0件。其中,受理的环境侵权民事案件相比于2014年受理的3件,数量增长了一倍,主要涉及噪音污染。
记者了解到,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往往社会影响大,危害范围广,受害人经常是不特定的众人,案件常以集团诉讼立案。案件往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标准等专业问题,老百姓无法深入到致害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去,取证不仅面临经济压力,还涉及诸多的科学和技术困境,直接影响受害人权利救济。此外,环境侵权事实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环境监测中心、环境污染鉴定中心等专业机构的力量,监测力量不充足,而环保部门的行政监管介入少,涉及到污染认定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主体认定也相对较难,都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难度。
市民梁某购买房屋并于2010年6月入住,请北京某公司对其房屋进行地能供暖改造。开始供暖后,梁某多次找到北京某公司投诉噪音超标影响其正常生活,使其及家属身心遭受损害。北京某公司多次与梁某商谈降噪处理,但并未予以治理,噪声污染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梁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8万元。原审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赔偿梁某3.5万元后,该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