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禁止在高层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电动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十六条 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曝光101个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6月4日至6月6日),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