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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朱**”留言:离职员工工资支付时间能否双方约定时间?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回复:《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第四十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因此,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期支付工资。(津云新闻记者 李易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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